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农办
2023年1月31日
天津市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持续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在村(社区)层面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进一步把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积聚发展动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厘清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在市级层面制定《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天津市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各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城乡社区治理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村(社区)组织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细化形成区级对应指导目录。未经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村(社区)组织承担,切实防止村(社区)组织不合理工作事务边清边增。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社区)组织工作方式。以兜底保障服务为基础,探索建立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街镇指导村(社区)组织办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公益服务和村(居)民群众个人事项,并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在调整相关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区、街镇依法购买服务。对属于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性质的,坚持群众的事交给群众办,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动员懂专业、有精力、有热情的在职党员、热心村(居)民担任负责人和成员,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切实解决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有名无实”问题。对村(居)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街镇协调解决。
3.完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居)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实行街镇统一对村(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除中央及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项目外,各区和市级部门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核和评比创建。区委、区政府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街镇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社区)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社区)组织工作、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是否留痕”印证村(社区)组织实绩的问题。
(二)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和牌子
4.精简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各级党政群机构梳理本部门本领域设在村(社区)组织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
5.规范村(社区)组织办公场所。按照城市社区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每个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标准,巩固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达标建设成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实行“小办公、大服务”“一室多用”“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占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60%以上。各区要加强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日常管理使用,整合政治引领、公共服务、议事协商、矛盾调处、文明实践等功能,发挥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作用。
6.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和挂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外部除按照“一横四竖两标识”挂牌外,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标牌。“一横”: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村“四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四竖”: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居务监督委员会。“两标识”: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警务室。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挂牌,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集成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功能区入口悬挂简明标牌(“一室多用”的可并列标识)。属于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提供的服务,以精简、管用为原则,悬挂本村(社区)高频次服务的相关职责或服务内容。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组织架构图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内容。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进行宣传告知或对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依托村(居)务公开栏、信息化平台及时公示或发布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社区)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有关工作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推动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3年2月至3月)。各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意见》和我市方案,对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排自查,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改进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部署推动。
(二)组织实施(2023年4月至8月)。各区各部门根据前期摸排自查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及时清理整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建议,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各项工作开展成效的主要评价指标,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资源和村(社区)组织的主要精力优先投入到村(居)民群众需求最广泛、最迫切的方向和领域。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定期针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推广经验做法,协调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评估(2023年9月至10月)。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组建联合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方式,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整改落实(2023年11月至12月)。各区各部门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抓好落实落地。各区各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五)持续巩固(2024年以后)。各区各部门要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巩固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始终,强化大局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体系,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本区本部门工作,形成统筹推进、协同顺畅、高效落实的工作局面。市、区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做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区、街镇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市、区党政群机构对指导目录以外需要村(社区)协助的专项任务,交同级民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委托或交办村(社区)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牵头适时修订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市级指导目录。各级党政群机构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加强常态监管。市、区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立村(社区)直接联系点,定期深入村(社区)了解《意见》、我市方案落实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摸实情、问实效,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常态化落实,每年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对超出指导目录委托或交办村(社区)组织工作任务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单位、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附件:1.《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
录》(2023年版)
2.《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指
导目录》(2023年版)
3.《天津市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2023年版)
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录(2023年版)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一、村(社区)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一)
加强政治建设 |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组织、民政部门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有关文件 | |
2.讨论和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及时向镇街党(工)委报告。 | |||||
3.领导和推进村(社区)民主建设,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
4.领导和推进加强党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业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等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 |||||
5.深入推进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廉村居。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一、村(社区)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二)
加强经济建设 |
6.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及上级党组织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抓好具体任务实施。 | 组织、农业农村部门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有关文件 | |
7.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 |||||
8.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因地制宜壮大集体经济,促进村民增收致富。 | |||||
9.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 | |||||
10.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 | |||||
11.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 | |||||
(三)
加强精神 文明建设 |
12.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作用,紧贴群众需求,运用本地资源优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 宣传、民政、农业农村、组织、统战、民族宗教部门 | |||
13.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 |||||
14.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
15.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一、村(社区)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四)
加强社会治理 |
16.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 组织、政法、公安、统战、民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族宗教部门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有关文件、市委有关文件 | |
17.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村(社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排查化解发生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 |||||
18.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协调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 | |||||
19.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 | |||||
20.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村居。 | |||||
(五)
加强自身建设 |
21.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党组织延伸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 组织、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
22.研究制定村(社区)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两委”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 |||||
23.严格落实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等议事决策程序,执行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 |||||
2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 |||||
25.加强对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做好优秀后备人才和招才引智工作。 | |||||
26.加强对村(社区)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一)
自我教育 |
2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司法行政、宣传、科技部门、妇联、科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 |
28.多民族居住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民族宗教部门 | ||||
29.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国防、法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安全、移风易俗、应急、防灾减灾、青少年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教育。 | 教育、国防动员、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妇联、共青团 | ||||
(二)
自我服务 |
30.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民政及相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 ||
31.调解民间纠纷。 |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二)
自我服务 |
32.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民政及相关意见建议涉及业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 |
33.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 民政及服务活动主管部门 | ||||
34.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民政部门 | ||||
35.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妇联、残联、共青团 | ||||
(三)
自我管理 |
36.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民政部门 | |||
37.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依法开展有关工作。 | 民政、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部门 | ||||
38.根据有关规定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 民政部门 | ||||
39.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民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三)
自我管理 |
40.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 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 |
41.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执行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民政及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内容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42.村民委员会应当参加编制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后实施。 | 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四)
自我监督 |
43.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四)
自我监督 |
44.实行民主监督和村(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 民政、农业农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 |
(五)
其他工作 |
4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 法律法规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 | |||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一)
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 |
46.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 | 《民法典》、《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二)
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 |
47.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工作内容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 (二)
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 |
48.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49.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 |||||
50.制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 |||||
51.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 |||||
52.依法与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 |||||
53.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 |||||
54.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
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指导目录(2023年版)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一) 教育工作 |
1.协助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等义务教育工作。 | 教育部门、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
2.协助做好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工作。 | 教育部门、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
3.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网信部门 |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
(二) 法治工作 |
4.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 司法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三) 文化建设工作 |
5.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 文化旅游、宣传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6.协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相关工作。 | 体育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
7.协助做好婚丧习俗改革等工作。 | 民政部门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四) |
8.协助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 人社部门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9.协助做好优抚救济相关工作。 |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 | |
10.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 |
11.协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协助做好助餐等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 |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条 | |
12.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
13.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 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
14.配合协助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
妇联、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 |
1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卫生健康、财政、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四) 民生保障工作 |
16.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卫生健康部门、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第二十条 |
17.协助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 |
18.配合做好本辖区居民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 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人社、财政、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第七条 | |
19.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2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五) 生态环境工作 |
21.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规划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 |
22.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五) 生态环境工作 |
23.协助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抗旱措施落实工作。 | 水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
24.协助做好环境卫生工作。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5.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 |
(六) |
26.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27.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 |
28.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公安部门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 |
29.协助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公安、国家安全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
30.协助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六) 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工作 |
31.协助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32.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 司法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 |
|
33.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食品安全等工作。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文件 |
|
34.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 |
35.协助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 公安部门 |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 | |
36.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配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应急管理、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
|
37.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应急管理部门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 |
类别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六) 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工作 |
38.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 气象部门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39.协助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科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 |
40.协助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条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二条 |
|
41.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七)
国防动员工作 |
42.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征兵工作部门 |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
(八) 其他工作 |
43.协助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
44.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统计部门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
45.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协助的工作。 |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 |
天津市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1 | 机制 |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 | 民政、组织部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 ||
2 | 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 组织、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 | |||
1 | 外部挂牌 |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 组织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 | ||
2 | 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
3 | 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 组织、民政部门 | ||||
4 | 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 | 农业农村部门 | ||||
5 | **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标识) | 组织、民政部门 | ||||
6 | **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 | 宣传部门 | ||||
7 | 警务室(标识) | 公安部门 | 市委有关文件 | |||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 指导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1 | 内部挂牌
|
文化服务中心 | 文化旅游部门 | 《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 ||
2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
3 | 科普活动室(站) | 科协 |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
4 | 便民服务站 | 政务服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
5 | 老年(社区)教育学习中心 | 教育部门 | 《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 | |||
6 | 老年活动室(照料中心) | 民政部门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
7 | 老人家食堂 | 民政部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 | |||
8 | 妇女之家 | 妇联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
9 | 儿童之家 | 妇联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
10 | 家长学校 | 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
11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 |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 | |||
12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司法行政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 |||
备注 | 村(社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挂牌,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 |